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作者: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  告


(十四届第42号)


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维林、刘虎、吴祥云已调离广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维林、刘虎、吴祥云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雷震、谢凌云、农李泽辞去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赵桂兰、韦琪辞去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崇左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莫富辞去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雷震、谢凌云、赵桂兰、莫富、农李泽、韦琪的代表资格终止。


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蒋家柏、张祖堂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沙君俊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蒋家柏、张祖堂、沙君俊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蒋家柏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沙君俊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截至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660名。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谭丕创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谭丕创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廖品琥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廖品琥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范世祥辞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范世祥辞去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郝凯广辞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郝凯广辞去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25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


免去:


范世祥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陆波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郝凯广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


决定任命:


徐国华为自治区公安厅厅长。


(三)


任命:


覃晓宁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扈淼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


朱燕峰(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周善能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戴声长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潘莉(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谭庆华(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黄顺超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


彭峭岷(女)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免去:


吴莹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覃晓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职务;


扈淼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朱燕峰(女)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周善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潘莉(女)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蒋太仁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苹(女)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黄顺超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彭峭岷(女)的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罗宏萍(女)的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职务。


(四)


任命:


潘震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钟志豪为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马璐璐(女)为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罗绍华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南敏(女)、蒋健(女)、潘凤萍(女)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蒋玉明的自治区漓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